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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6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李楼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某区许庄街道李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6555号原告:王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大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被告:某区许庄街道李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苗苗。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某区许庄街道李楼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