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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辖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唐某与邓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上诉人唐某因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3民初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岳阳县中洲乡湘江村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不真实,应不予采信。自2013年4月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居住在云溪区镇龙村新建组,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云溪区镇龙村。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此案仍交由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唐某向法院提供了云溪区镇龙村新建组的书面证明,拟证明邓某的经常居住地在云溪。同时,被上诉人邓某也向法院提供了岳阳县中洲乡湘江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邓某的住所地在岳阳县。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两份证据材料相互矛盾,不能证明邓某的经常居住地在云溪,邓某的住所地应认定为其户籍所在地岳阳县中洲乡湘江村,故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刘 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匡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