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毛华兵与三门县浦坝港镇佳岙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华兵,三门县浦坝港镇佳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933号原告:毛华兵。委托代理人:陈华,浙江日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佳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佳岙村。法定代表人:赖爱平,该村民委员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华兵诉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佳岙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华兵以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佳岙村村民委员会于开庭前已经支付了货款28000元为由,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华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毛华兵负担。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