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5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彭章庭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彭章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06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396号。负责人:李刚,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克明,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赛赛,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章庭,男,汉族,1963年12月7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彭章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未能找到被告下落,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 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维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