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3571号原告: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定水镇绿灯行工矿区。法定代表人:李敏,经理。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3元,减半收取为3901.5元,由原告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