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行审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大名县商务局与杨雷波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商务局,杨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5行审93号申请执行人大名县商务局。法定代表人郑增旗,局长。被执行人杨雷波。申请执行人大名县商务局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商务局对杨雷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张兆洪审 判 员 周伊韬代理审判员 孙金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