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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行审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大名县商务局与杨雷波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商务局,杨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5行审93号申请执行人大名县商务局。法定代表人郑增旗,局长。被执行人杨雷波。申请执行人大名县商务局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商务局对杨雷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张兆洪审 判 员  周伊韬代理审判员  孙金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