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德诉华泽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华泽肖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2564号原告王德,男,194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委托代理人王淑林,系王德儿子。被告华泽肖,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王德与被告华泽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尹巨刚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淑林、被告华泽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诉称:我与被告家本村承包田而此地是地邻。我家应分宽为19米,被告家应分宽度为18.35米。2016年春经本村委会丈量我家“西北地”少了0.7米宽。被告多出了0.7米宽。此地长度为740米,故被告侵占我家承包田0.71米,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华泽肖辩称:我没占原告家地,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村居住。1996年二轮土地承包原、被告本村“西北地”承包田相邻,原告家承包田在被告东侧。原、被告家均为6口人承包田,原、被告系户主。原告家此块地应分宽度为19米,被告家应分宽度为18.35米,此地长度为740米,上述事实双方无异议。2016年春季经原、被告在其建华镇六合村民委员会测量,被告多种植0.7米宽,原告少种0.7米宽,村委会为原告出具了证明。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对双方土地进行现场勘验测量,结果显示原告“西北地”承包田少0.64米宽,被告家此地块多0.77米,与村委会测量结果相近。庭审时被告对村委会的证明提出异议,但认可现场勘验笔录。本院以勘验笔录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原告提交了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自家“西北地”承包田面积,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承包田相邻,经现场测量原告家实际经营面积少于应分面积,而被告家实际经营面积多于应分面积。被告多经营面积超出原告少经营面积。应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应返还侵占原告的承包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章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泽肖将耕种的位于六合村“西北地”的承包田靠东侧于2016年10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王德64cm(宽64cm,长740cm)。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被告华泽肖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巨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