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刑更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1465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杰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1465号罪犯李杰朋,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杰朋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杰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李杰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杰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4月20日,共获嘉奖19次;2015年3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杰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杰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