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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1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与黄波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黄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15号。负责人:李槟,主任。被执行人:黄波英。申请执行人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黄波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2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有可领取的款项,本院已于2016年5月6日扣留该款项,但因该款项暂无法提取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欢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