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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温州金宝印业有限公司、陈光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金宝印业有限公司,陈光华,冯秋仙,陈仁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8375-6,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法定代表人胡英。被执行人温州金宝印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89367X,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538号后幢。法定代表人陈仁旗。被执行人陈光华,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冯秋仙,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仁旗,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0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金宝印业有限公司、陈光华、冯秋仙、陈仁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3月02日向被执行人温州金宝印业有限公司、陈光华、冯秋仙、陈仁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温州金宝印业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5422682.02元及利息;二、拍卖、变卖陈光华、冯秋仙共有的坐落于龙港镇芭黎大厦116室、117室、401室房产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9080000元为限;三、陈光华、冯秋仙、陈仁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最高保证金额1000万元为限;四、负担本案诉讼费50791元,申请执行费545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光华、冯秋仙、陈仁旗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温州金宝印业有限公司、陈光华、冯秋仙、陈仁旗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温州金宝印业有限公司、陈光华、冯秋仙、陈仁旗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而被执行人陈光华、冯秋仙所有的上述抵押房产,不宜单独拍卖,一时难以处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光华、冯秋仙、陈仁旗外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陈光华、冯秋仙所有的房产难以处置,现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温州金宝印业有限公司、陈光华、冯秋仙、陈仁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陈光华、冯秋仙、陈仁旗外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陈光华、冯秋仙所有的房产难以处置,现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温州金宝印业有限公司、陈光华、冯秋仙、陈仁旗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0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