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黄雄海与李江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雄海,李江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02民初609号原告黄雄海,男,汉族,1985年10月25日生,广西平南县人,现住福泉市。被告李江江,男,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雄海诉被告李江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雄海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雄海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雄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雄海负担。审 判 长 缪明芳人民陪审员 刘金龙人民陪审员 唐国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昌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