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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5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郝乃强与修宗正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乃强,修宗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888号原告郝乃强。委托代理人谷祥东,河北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宗正。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乃强诉被告修宗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乃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乃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乃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郝乃强负担。审判员  任延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 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