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5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郝乃强与修宗正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乃强,修宗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888号原告郝乃强。委托代理人谷祥东,河北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宗正。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乃强诉被告修宗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乃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乃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乃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郝乃强负担。审判员 任延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 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