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振民、尹桂莲与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尹某,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402行初15号原告李某,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尹某,女,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大街一号。法定代表人林某,区长。委托代理人白某,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法制室干部。第三人董某,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杨某,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尹某诉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董某土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尹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承担。邮寄送达费80元,原、被告及第三人各承担20元。审 判 长  白英林审 判 员  李建坡人民陪审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