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保伟与王建才等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伟,王建才,郑兴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232号原告:王保伟,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王建才,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郑兴亮,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王保伟与被告王建才、郑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2016年8月25日,原告王保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保伟负担。审 判 长 何洪波人民陪审员 任怀德人民陪审员 郭如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睿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