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辉、吴晓平计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辉,吴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袁文波,局长。被执行人刘辉。被执行人吴晓平。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辉、吴晓平计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建行审字第0005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辉、吴晓平给付社会抚养费7421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辉、吴晓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国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