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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7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721号原告:夏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汉族。原告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二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