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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有限公司与福鼎市以琳副食品便利店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有限公司,福鼎市以琳副食品便利店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初138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鼎市以琳副食品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建省福鼎市五里牌赤岔路*幢*号。经营者张秀凤。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鼎市以琳副食品便利店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关于缴纳公告费用的通知并释明逾期未缴纳将视为自动撤回起诉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用,导致本院在以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福鼎市以琳副食品便利店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情况下,不能及时以公告方式送达上述法律材料,无法继续本案诉讼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周 琼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巧彬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