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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金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浙江恒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金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浙江恒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835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金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海力大道11号,组织机构代码:78968077-8。法定代表人池国康。被执行人浙江恒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361号15楼,组织机构代码:91330382090967708P。法定代表人李珏。本院在执行衢州市金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浙江恒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6)浙0803执835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申请人已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764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835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