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周小平、镇平县蚕种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小平,镇平县蚕种场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2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小平,女,汉族,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南召县,现住南阳市,系周群堂之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平县蚕种场,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柳泉铺街东头。法定代表人:刘宗平,该场场长。再审申请人周小平因与被申请人镇平县蚕种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劳终字第000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小平申请再审称,其父周群堂1993年3月份从镇平县蚕种场退休。根据2008年10月28日河南省六部门联合下发的豫财办(2008)175号文件,周群堂符合补发津贴补贴等条件,2010年7月13日南阳市政府作出的(2010)89号批复及河南省财政厅的豫财(2012)174号文件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了2010年7月1日起补发津贴补贴调整为7200元及“由单位统筹各项资金来源”等,镇平县政府转发了上述文件并要求按豫财(2012)174号文件执行。省、市及县级政府均对补发津贴补贴作出了明确规定,故不存在二审裁定“如何支付应根据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处理”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津贴补贴是社会保险的构成部分,被申请人没有为周群堂办理增加津贴补贴手续,也未向社保机构缴纳增加津贴补贴的保险费,致使周群堂不能享受增发的津贴补贴,无法足额领取养老金,故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周群堂在起诉前申请过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一审、二审裁定,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群堂原系镇平县蚕种场职工,该场已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周群堂退休后也已在社保机构领取保险金。申请人所诉请的增加津贴补贴政策性较强,增加的津贴补贴如何支付及如不支付如何处理等应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根据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予以处理,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周小平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小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凌杰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