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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1738、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文磊与深圳市永晋盈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M盛,文L,深圳市永晋Y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1738、11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M盛,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文L,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永晋Y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钟彩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兴,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娟,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M盛、文L两业主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永晋Y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晋Y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880、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案进行了审理。两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刘M盛、文L两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永晋Y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M盛、文L两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永晋Y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M盛、文L两上诉人撤回上诉。(2016)粤03民终11738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上诉人刘M盛已预交4491元),减半收取为362.5元,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2016)粤03民终11741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元(上诉人文L已预交1452元),减半收取为726元,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许 莹 姣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翘(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