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6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694-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75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总标的为350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80万元、案件受理费17900元、执行费1057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大荔某某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该公司每年收取某某石油有限公司渭南大荔某某加油站租赁费66万元的收益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乔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