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32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覃庭中、柳州市泰盛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庭中,柳州市泰盛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覃庭中,男,1971年3月9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柳州市泰盛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世站,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覃庭中与被执行人柳州市泰盛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字(2016)第1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柳州市泰盛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工资人民币34500元,承担执行费417元。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执行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字(2016)第11号仲裁调解书覃庭中的工资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