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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欢与陶章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欢,陶章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847号原告:王欢,男,1984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彬,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陶章宏,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2016年6月16日受理了原告王欢与被告陶章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需公告送达,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