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欢与陶章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欢,陶章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847号原告:王欢,男,1984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彬,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陶章宏,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2016年6月16日受理了原告王欢与被告陶章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需公告送达,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