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民初9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与李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李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189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云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志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苏雪娇,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李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日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莹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