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董建梅因与被申请人梁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建梅,梁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601号申请人董建梅,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蒙古族。被申请人梁海波,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董建梅因与被申请人梁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海波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40万元。申请人董建梅用位于本市某小区房屋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建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梁海波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被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