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刑更3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陈瑞非法持有枪支、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窝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541号罪犯陈瑞,男,汉族,1984年7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五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瑞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陈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陈瑞予以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票据、证明材料、三类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陈瑞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性质,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日起至2031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