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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国安与黄世明、颜小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安,黄世明,颜小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037号原告:黄国安,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7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贺军,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世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0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经开区。被告:颜小芳,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20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经开区。原告黄国安诉被告黄世明、颜小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