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国安与黄世明、颜小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安,黄世明,颜小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037号原告:黄国安,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7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贺军,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世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0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经开区。被告:颜小芳,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20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经开区。原告黄国安诉被告黄世明、颜小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