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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何小斌与叶晓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斌,叶晓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284号原告:何小斌。被告:叶晓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斌与被告叶晓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何小斌负担。审 判 员 张树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