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何小斌与叶晓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斌,叶晓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284号原告:何小斌。被告:叶晓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斌与被告叶晓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何小斌负担。审 判 员 张树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