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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申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陈磊与杨宗铺、杨团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磊,杨宗铺,杨团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申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磊,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宗铺,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克礼,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团员,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克礼,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磊因与被申请人杨宗铺、杨团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4民终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磊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在庭审时要求二被申请人提供蔡威与东方家园之间的承包合同,但二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申请人接到二审判决书后直接给二被申请人联系,并多次要求二被申请人提供蔡威的居住地址和电话以及与东方家园的承包合同,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提供。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以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二被申请人与申诉人不存在雇佣关系,并认定申请人的工资不是二被申请人发放,东方家园系蔡威承包,蔡威为申请人垫付医疗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在申请人住院期间给申请人支付50000元医疗费用,也是由被申请人杨团员送到医院里,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雇佣关系是正确的。是在被申请人的指示下进行劳务的,申请人所施工的工地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申请人不存在过错,二被申请人应该对申请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雇佣正确,认定申请人承担30%的责任错误。申请人提出再审,请求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及东方家园工地施工人员均认可东方家园开发商及承包商非上诉人杨宗铺、杨团员,而且陈磊认可在受伤住院治疗期间蔡威为其垫付医疗费用50000元,因此陈磊为蔡威提供劳务的事实清楚,杨宗铺、杨团员在本案中仅是介绍陈磊到东方家园工地干活,陈磊并没有证据证明工资系杨宗铺、杨团员负责发放。因此,陈磊再审称与杨宗铺、杨团员存在雇佣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故陈磊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陈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练 凯审 判 员  王 玉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