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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中才、黄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中才,黄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567号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苹路11号东衡槟城5号楼负二层。法定代表人:王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系原告公司员工),女,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系原告公司员工),女,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熊中才,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居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玉,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中才、黄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