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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申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耿丽娟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丽娟,田恒通,何绍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申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耿丽娟,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恒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何绍贤。再审申请人耿丽娟因与被申请人田恒通、何绍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537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0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耿丽娟申请再审称,(一)田恒通、何绍贤以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民初字第7180号民事判决,耿丽娟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在重审(2012)南民重字第25号案件过程中,田恒通、何绍贤于2013年9月4日单方撤诉,耿丽娟对此并不知情。同日,田恒通、何绍贤又以耿丽娟为被告起诉本案。一审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超过三个月的审理期限。一审将本应重审的案件变成了简易程序审理,摆脱了审监纠错程序,拒不执行上级法院的终审裁判。(二)一审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从案卷中抽出,隐匿证据,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三)二审审理过程中,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撤销(2015)鉴文字第37号《鉴定意见书》后,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四)(2012)一中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重审案件(2012)南民重字第25号,至今未予审判,违反法定程序。耿丽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本案属另诉一审案件,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基本事实、权利义务关系、争议大小等确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无不当。现耿丽娟提出本案一审存在超审限审理案件的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故对耿丽娟该申请再审理由不作审查。耿丽娟针对本案一、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故本院再审审查的对象仅系一、二审判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重字第25号民事裁定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对该裁定不作审查评判。耿丽娟关于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的主张,耿丽娟并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确认。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耿丽娟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丽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明武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于丽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