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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程铁敏与史宇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铁敏,史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771号申请执行人程铁敏。被执行人史宇飞。程铁敏与史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史宇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程铁敏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史宇飞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程铁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史宇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程铁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南娟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亚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