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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传枝、高雅妮与常德市德山镇茶叶岗村第二村民小组、常德市德山镇茶叶岗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枝,高雅妮,常德市德山镇茶叶岗村民委员会,常德市德山镇茶叶岗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871号申请执行人张传枝。申请执行人高雅妮。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山镇茶叶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祥银。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山镇茶叶岗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光辉。申请执行人张传枝、高雅妮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山镇茶叶岗村第二村民小组、常德市德山镇茶叶岗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传枝、高雅妮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武民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沫审 判 员  王献猛代理审判员  倪宏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