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刑更4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汤国彪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国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更4080号罪犯汤国彪,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日作出(1993)渡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汤国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02年10月10日止。于1993年5月3日送至诚监狱服刑。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通川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国彪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八年零三个月另七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刑期2010年5月4日至2019年3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0月16日、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5956号、(2014)成刑执字第40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刑期至2017年4月1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国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0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国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国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华芬代理审判员 刘雅娟人民陪审员 秦昌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