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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三合人才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悦冠贸易有限公司、蔡荣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三合人才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悦冠贸易有限公司,蔡荣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18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三合人才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艳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良,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悦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梁亦肖,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荣丽,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诉讼代表人:彭镜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诉讼代表人:张叶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诉讼代表人:郭敏宁,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岗涛,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三合人才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悦冠贸易有限公司、蔡荣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五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三合人才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市三合人才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三合人才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三合人才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勇源审判员  焦凤迎审判员  钟平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楚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