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关于张玉新与张德芳、张洪印、周爱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新,张洪印,周爱美,张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新。被执行人张洪印。被执行人周爱美。被执行人张德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新申请执行张德芳、张洪印、周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静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