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驾驶员。因赌博于2016年4月1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0日被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将自己在广德县桃州镇凤凰小区租住的房屋提供给马某(已判决)、郑某(已判决)聚众赌博,并向赌博人员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马某将赌博地点更换至广德县桃州镇夫子庙小区后,电话告知被告人张某具体地点,后被告人张某携带资金前往,向赌博人员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马某、郑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向赌博人员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将自己在广德县桃州镇凤凰小区租住的房屋提供给马某(已判决)、郑某(已判决)聚众赌博,并向赌博人员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马某将赌博地点更换至广德县桃州镇夫子庙小区后,电话告知了张某具体地点,之后张某携带资金前往,向赌博人员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00元。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马某、郑某、桂某、曹某、孙某、陈某证言,被告人张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向赌博人员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广德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广德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飞乾人民审判员 郑华成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