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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刑更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樊振海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振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2239号罪犯樊振海,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服刑。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了��2014)遵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振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冀东分局提出,罪犯樊振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3次,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记功奖励材料等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振海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振海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么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