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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居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昌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居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昌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055号原告南京居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新华路148号。法定代表人俞雅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田琨,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昌华,男。原告南京居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昌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居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京居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南京居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马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