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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终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126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于浙江省瑞安市,务工。因吸毒于2000年4月被强制戒毒,分别于2012年7月6日、2016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分别于2008年8月13日、2016年5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三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8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浙0381刑初14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5月18日23时许,瑞安市公安局塘下派出所民警朱某接到群众举报称愚溪水库新居山上有人赌博,遂协同协警黄某等人出警至瑞安市愚溪水库半山腰,对山上下来的赌博人员设卡盘查。被告人陈某甲赌完驾驶牌照为浙C×××××的黑色卡宴越野车下山时从他人口中得知警察正在盘查,为了逃避检查,当其看到民警朱某等人正在盘查浙C×××××白色高尔夫轿车及车上人员时,被告人陈某甲无视民警朱某等人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仍驾车加速冲向民警朱某及其他人员欲冲卡逃离,其他人为了躲避纷纷跳离原地,浙C×××××黑色卡宴越野车擦过浙C×××××白色高尔夫轿车后撞到山壁上而被迫停车,被告人陈某甲下车欲逃跑时被抓获归案。经鉴定,高尔夫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744元。现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浙C×××××白色高尔夫轿车车主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上诉称,一审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其只是一时慌乱而非故意妨害,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改判且希望留所服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证人朱某、黄某、彭某、陈某乙、方某、张某的证言,出警单,抓获经过,车辆受损及人员受伤照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及维修费用清单,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及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其中证人朱某、黄某、彭某、陈某乙、方某、张某的证言以及陈某甲在庭审中的供述印证陈某甲在民警明示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仍驾车加速驶向人群欲冲卡逃离,对提出的其行为系因一时慌乱而非故意妨害的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判考虑到陈某甲归案后能坦白并赔偿经济损失,已予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甲诉称原判量刑过重,应予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孙彭聃代理审判员  陈铭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