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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7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与罗玉香、杨再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罗玉香,杨再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4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覃建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该行客户部经理。被告:罗玉香,农民。被告:杨再理,居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凌云县支行)与被告罗玉香、杨再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2016年8月25日,原告农行凌云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计592.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春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秀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