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402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春芬与被执行人郭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芬,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芬。被执行人郭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芬与被执行人郭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红下落不明,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在房管部门亦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红纳入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54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潘其芬执行员  郭树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