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韩庆成与李晓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庆成,李晓峰,韩庆成,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602号申请执行人韩庆成,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李晓峰,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3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221333.33元(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按月息二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诉讼费10676元,承担执行费9720元,合计741729.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峰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41729.33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