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木娣与林益忠、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国丰购物商场其他案由2016执82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木娣,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国丰购物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828号申请执行人:吴木娣,住吴川市。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国丰购物商场,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兼被执行人:林益忠,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吴木娣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国丰购物商场、林益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192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退还申请人押金200元。2016年1月19日,吴木娣以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国丰购物商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700元,执行费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国丰购物商场、林某忠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林某忠名下车牌号为粤A×××××、粤Y×××××小型汽车两辆,本院分别于2016年6月7日、2016年8月16日查封上述车辆的档案,因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7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本院已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8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旭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