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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与盛文芝、牛承福非诉执行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盛文芝,牛福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03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晓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易初,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科员。被执行人盛文芝。被执行人牛福承。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国土罚字[2015]14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事实依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盛文芝、牛福承未经批准在西地乡西地村占地建房,经现场勘验占地面积为823.6平方米,占地地类为耕地,该地块符合双滦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承德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双国土罚字[2015]第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行为违法,对其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823.6平方米土地退还;2、没收非法占用在823.6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3、处以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16472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国土罚字[2015]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且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国土罚字[2015]14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报请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退还和没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广庆代理审判员  庞 亮人民陪审员  王恩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