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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执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沈兆荣与沈照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兆荣,沈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0947号申请执行人沈兆荣。委托代理人付建国,淮安市清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沈照林。本院在执行沈兆荣与沈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沈照林银行存款不足,没有工商、房产、土地及车辆登记。本院已于2015年7月7日将沈照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在告知书内载明了申请执行人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周 丰代理审判员  范家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