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婷、孙铁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婷,孙铁军,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83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婷,女,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孙铁军,男,汉族,1986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法定代表人吴新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婷、孙铁军、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吴婷、孙铁军、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迅速支付所欠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垫付款219970元,支付违约金2199.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2366元和执行费3233元。但被执行人吴婷、孙铁军、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836号追偿权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 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