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闫伟与张梦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伟,张梦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闫伟。被执行人张梦琪。关于申请执行人闫伟与被执行人张梦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民一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