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7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怀强与司佩雷、闫翠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强,司佩雷,闫翠莲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473号原告:王怀强,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司佩雷,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闫翠莲,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强诉被告司佩雷、闫翠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强于2016年8月25日以庭外调解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减半收取人民币62.5元,由原告王怀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