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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0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与耿健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耿健颖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0444号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前宅村。负责人:崔春新,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杰,系该行员工。被告:耿健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与被告耿健颖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姚望人民陪审员  谢 环人民陪审员  倪雪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洁 微信公众号“”